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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编辑:黄彦锴 时间:2024-03-26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共青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团的精神和要求,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表彰(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共青团主责主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激励共青团员和广大青年勤奋学习、扎实工作。

第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推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不正当干预。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按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进行评选。

第六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动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支部团员身份意识强、综合素质高,团员中注册成为志愿者人数达到100%。

(二)组织建设好。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1年,班子健全,建设规范,按期按程序换届;支部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完成各项任务;支部按规定做好发展新团员、推荐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团员团干工作,按期按标准收缴团费。

(三)制度落实好。坚持开展组织生活会,坚持开展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按时开展主题团日活动;按要求落实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开展团课;工作规范有序、资料完整,智慧团建系统记录完善详实。

(四)联系服务好。支部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支部委员作风扎实、团结进取,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整体素质高。

(五)作用发挥好。支部所在单位学年学业成绩合格率和“第二课堂”学分达标率高于90%;所在单位及其成员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本年度未受到组织处理,无记过以上处分;支部内有教职工的,教职工能立足岗位,指导青年学生开展工作,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支部围绕学校育人中心开展的工作或创新活动取得一定业绩,集体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参评资格:全校各类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团支部,包括建在班级、学生社团、活动项目组、社会实践团队、实验室、宿舍等单位的团支部。

第八条 优秀团员每年按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5%进行评选;优秀团干部每年按不超过全校团干部总数的10%进行评选。

第九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道德品质优良。尊师重教,团结同志,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各类规章制度,集体荣誉感强,参评年度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注册成为志愿者。

(三)组织观念较强。自觉遵守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认真执行团组织的决议,按时缴纳团费,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四)工作学习业绩良好。评选当年团内年度教育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学生人选应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勤于钻研、勇于创新,考试无不及格科目,本科生当年综合测评应位于前50%,“第二课堂”学年学分合格,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是教职工人选应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一定业绩,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至少一项。

第十条 优秀团员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或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院级以上表彰,或发表过有关论文。

第十一条 优秀团干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条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二)对党忠诚,热爱党的青年工作,坚持担当实干,善于改革创新,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斗争。热爱团的岗位,注重修养,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公道正派,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青年群众工作能力突出,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发动青年。主动联系青年,及时倾听青年心声,能切实解决青年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推动全面从严治团部署,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学生团干部,应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师生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教职工团干部,应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突破限额推荐参评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但不超过本单位评选限额数的10%:

(一)在抗险救灾、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得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全国性行业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个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加由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集体荣誉基层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团干部的参评资格:全校教职工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团员团干部。其中“优秀团干部”参评人选应为校院团委专兼职工作人员,学院团委委员、团支部负责人、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团小组长。已加入党组织的团员原则上不参加“优秀团员”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的工作程序:

(一)学校团委根据团内信息统计情况印发评选通知;

(二)各院级团组织根据工作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动员部署有关工作;

(三)支部推荐:各团支部在标准化建设、“对标定级”和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评选限额组织推荐,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四)学院初审:各院级团组织对推荐单位或人选进行审核,按照学校团委公布的限额等额推荐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候选单位(候选人),签署审核意见,将登记表送学校团委;

(五)学校评选:学校团委在审核院级团组织上报材料后,邀请专家进行评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团委发文对“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登记表》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团组织广泛开展“活力团支部”“魅力团支书”等展示活动,大力宣传基层团组织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第十七条 如发现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且查证属实的突出问题,学校团委有权追回有关荣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院级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院级评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安徽师范大学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表彰办法(修订)》(师青〔2017〕23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