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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编辑:黄彦锴 时间:2021-10-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共青团改革,健全共青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工作规则》《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团委的职责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校团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团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校团委对学校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书记办公会是校团委研究日常领导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团委会议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学校团的工作,研究部署、议事解决学校共青团工作中重大、重要问题。全委会会议主要听取、讨论和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三)讨论常务委员会提交的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决定增补校团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团委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团委委员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团纪处分。

(五)推选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六)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工作部署及重要讲话精神等。

(七)研究其他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团委职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校共青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三)研究制定学校共青团重大改革方案、专项工作方案以及涉及团员青年根本利益的重大措施。

(四)讨论决定校团委工作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研究决定团内重要评奖评优、奖励表彰结果,研究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决定。

(六)讨论向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团委领导班子在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通过书记办公会主持、协调学校共青团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举措。

(二)讨论需报请团代会、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共青团思想引领、组织建设、权益维护、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第二课堂、实践育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内部建设和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较重要的安排和事项,交换工作意见,对于专项工作进行研讨。

(四)研究决定校团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较重要的改革举措、评奖评优、奖励表彰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

(五)听取、讨论校团委各部门、基层团委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六)研究书记、副书记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七)听取书记、副书记重要工作通报。

(八)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全委会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委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团委书记主持。全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全委会会议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重大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寒暑期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团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团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团委副书记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团委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后确定。会前应准备充分,需要会上研究讨论的重要材料一般应提前发放至参会人员手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与会常务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少数常务委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正确对待,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寒暑期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校团委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团组织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提出,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有需要做出决定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应达成一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书记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参加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校团委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后应将会议材料以及会议做出的决定送达因故请假的委员。

第十六条 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记录应完整,保存妥当。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外带、外借、复印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不得将未经批准公开的重要事项、会议资料和会议讨论情况擅自外传。讨论、研究的事项,若涉及到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等团委会议通过的重要决定,由团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并由团委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凡经团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各级团组织和有关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对紧急问题的处理,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可由团委书记、副书记临时商议处理,但事后应向全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向团委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团委会议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书记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团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执行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书记办公会等团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团组织和团员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团委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院团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