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学院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团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重要的基层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脱离青年学生的突出问题,依照共青团“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的工作格局,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新形势、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发展和青年学生新特点,始终把握思想政治引领这一核心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活力,着力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按照党的要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团委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融入学校育人整体格局;坚持以学生为本,直接联系、服务、引导学生,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坚持从严治团,加强团支部标准化建设和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理论武装和思想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开展“四进四信”“中国梦”主题教育、“青年大学习”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创新思想引领方式,注重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团员做好团属宣传阵地、新媒体平台的管理。
第五条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和评优推优。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不断提高大学生骨干、团干部等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注重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团内评优评先工作,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
第六条 开展“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统筹“第二课堂”活动课程的论证规划、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做好素质拓展学分的审核、预警和汇总归档等工作。规范使用“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艺术展演等重要赛事。举办文艺晚会、读书报告会等校园文化活动,注重打造具有学院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品牌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成果固化等工作。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统筹学院志愿服务活动,注重打造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做好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项目志愿者的招募推荐工作。
第八条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落实从严治团。健全学院团委机构设置,定期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做好团支部建立或撤销的审批、团员发展、团组织关系转接、团员档案管理等基础团务工作,规范使用“智慧团建”系统。指导和支持所属团支部开展工作,开展团支部标准化建设,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严格团员日常管理。
第九条 指导和支持学院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学院学生会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服务同学、桥梁纽带”的职能,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学生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严格述职评议制度。指导学院学生会组织成立团支部,优化组织架构,做好自身建设,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支持学院党委指导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党委指导学生社团加强自身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据章程开展工作,打造精品活动;做好学生社团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和考核。指导学生社团成立团支部。
第十一条 青年权益服务。服务青年学生成长发展,帮助其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反映青年学生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维护校园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党委、学校团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与学院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一般由7至9人组成,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委书记岗位专设,按照科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由专职团干部担任;团委副书记3名,其中教师兼职副书记1名、学生兼职副书记2名。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需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等4个工作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设志愿服务部、学生社团部等工作部门,部门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学生工作人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工作例会,明确委员分工,讨论决定计划总结和重大事项,推动落实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
(二)及时传达学院党委、学校团委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定期向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三)统筹指导各部门、所属团支部、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工作;
(四)做好团员、团干部和学生骨干培养考核,组织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
(五)及时了解团员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学生诉求;
(六)负责团学工作宣传阵地、“智慧团建”等网络信息化系统和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完成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团委副书记在团委书记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要建立团校,对团员、团干部、学生骨干进行系统教育,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书记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本学院正式在岗的优秀青年教职工,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
(二)中共党员,身心健康,甘于奉献,热爱共青团工作;
(三)有一定工作业绩的、在师生中反映良好,入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新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教师兼职副书记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本学院正式在岗的优秀青年教职工,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身心健康,甘于奉献,热爱共青团工作;
(三)有一定工作业绩的、在师生中反映良好,入校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新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第二十条 学院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人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身心健康,甘于奉献,热爱共青团工作;
(三)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在师生中反应良好,入校以来无违纪情况;
(四)新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委委员、各部门学生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且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院所属班级团支部书记、学生会组织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团支部书记等可提名为学院团委委员人选。学院团委委员可兼任学院团委工作部门部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在届中调整的,由学院党委提出意见,报学校团委征得同意后,统一发文任免。其基本流程是:
(一)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任职人选,以函的形式向学校团委报送拟任职人选基本情况,并征求意见;
(二)学校团委向学院党委反馈意见;
(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委员在届中调整的,由学院党委根据学院团委的意见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委各部门学生工作人员,由学院团委按学年聘任,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团委书记一般应任满2年,学院团委兼职副书记一般应任满1年,学院团委各部门工作人员聘期为1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学院团委全委会,定期召开学院团学组织联席会。
第二十七条 民主决策制度。学院团学工作规划、重大活动、重要奖惩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团委全委会或团学组织联席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研究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请示汇报。
第二十八条 联系支部制度。学院团委书记要确定至少1个团支部为联系对象,经常性联系不少于100名团员。学院团委副书记、委员要确定至少1个团支部为联系对象,广泛听取团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团籍注册制度。每年10月中旬左右,根据最近一次团员教育评议情况,对学院团员进行团籍注册,同时做好不合格团员劝退除名工作。
第三十条 团组织“推优”制度。每年根据学院党委部署指导团支部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一般每年推荐2次。
第三十一条 述职评议制度。学院团委每年向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述职并接受评议。学院团委各部门和学生工作人员,每学年向学院团委述职并接受评议。教职工团干部参与团的工作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团内奖惩制度。切实做好优秀团员、团干、团支部的评选表彰,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强化基层团组织的先进性。对团员开展日常监督,依据团章和有关规定慎重稳妥做好不合格团员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学院团委的重要工作资料应妥善保管,指导各团支部集中管理团员在校期间产生的入团志愿书、年度教育评议表、优秀团员(团干部)审批表、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等团员档案,离校时进入人事档案转接。
第三十四条 团费管理制度。学院团委要研制团费管理细则,确保收缴及时、使用规范、账目清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学院团委工作条例》(师青〔2009〕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