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促进社会实践基地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和《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校与校外有关单位或组织基于一定运作模式与合作协议共同建设的活动阵地,是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保障,是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形象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坚持从学生成长需要和地方发展需求出发,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就近就便、自建自用”的原则,实现社会实践基地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志愿服务基地、环保教育基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习基地等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运转有效”。
第二章 建立条件
第五条 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单位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正规资格。共建方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或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二)有条件保障。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实践场所、实践岗位以及基本食宿等实践活动顺利开展所必需的条件;
(三)有安全措施。需有切实措施保障活动顺利开展和师生在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等;
(四)有专人负责。需有专人负责基地的活动指导、日常管理与信息联络等工作。
第六条 共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与我校有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等长期合作关系的友好单位;
(二)革命老区、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等中小学校等;
(三)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村镇、示范建设街道或居民社区;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政策扶持行业企业,校友企业;
(五)在学校(或学院)设立奖助学金、文化活动基金等的友好单位。
第三章 建立程序
第七条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需求调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需事先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当地实际需求,了解拟共建单位是否符合基地建设基本条件;
(二)资格登记。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见附件1),并报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校团委)审核备案;
(三)签订协议。申请单位与共建单位签订《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合作共建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
(四)基地挂牌。适时组织挂牌,通过举行揭牌仪式等方式,启动基地各项工作。有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等根据学校安排参加相关基地揭牌活动。
第八条 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必须以学院名义申请,学校不接受以学生个人或实践团队身份提交的申请;未经所在学院确认和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组审批通过的社会实践基地,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社会实践基地按照“学校统筹、学院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组是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实践基地的资格认定、登记备案、检查考核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是社会实践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学院要在师资、经费、物质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每个基地聘任1-2名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活动开展、日常管理、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密切与共建单位的联系,每个社会实践基地须有相对固定且能满足当地需求的服务项目,每年依托该基地开展实践服务活动不少于1次(项),且有可以预期达到的具体实践成果。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统一命名为“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的牌匾统一式样(附件3)。学校集中挂牌的牌匾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统一制作,学院零星的牌匾由各单位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基地协议,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学院及共建单位声誉与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与实践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学校社会实践的名义在基地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基地需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预案,开展实践活动前需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实践学生和服务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社会实践基地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基地管理、活动开展、保障措施、运行状况、实践效果等方面,对审查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社会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志愿服务基地、环保教育基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等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
2、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合作共建协议书(样本)
3、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牌匾式样
附件=>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