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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陈骁 编辑:朱蕾 预审:黄彦锴 时间:2017-04-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实施细则》和《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确定28周岁以下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特别要注意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推优”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政治立场坚定,承认党的章程,拥护党的纲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在团员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推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实践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察。“推优”对象所在学年及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素质拓展学分合格。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推优”对象所在学年及前一学年无违纪现象。  

第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理论学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大学生应优先推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1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具体步骤如下:  

()培养考察: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  

()团支部评议:考察期满后,召开团支部大会或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团小组长应参加)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登记表》。民主评议前,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院级团组织审核:院级团组织审核确认团支部上报的推荐对象。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名册》,及时反馈团支部并送交对应党支部,每年下半年报校团委备案一次。  

()党组织培养:党支部要重视“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共青团组织。  

第八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骨干,可经所在校学生会团总支、社团联合会团总支所属团支部与其所在学院所属团支部共同评议,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人可由校级学生组织团总支审核公示,名单送交其所在学院党组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推优”工作的领导。各院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次院级团组织“推优”情况工作汇报。  

第十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推优”工作。各院级团组织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推优”工作的程序和条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在“推优”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组织部〔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