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优化校园育人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我校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学生班级等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事迹。
第三条 评选时间: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4-5月份。
第二章 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主题鲜明。能够紧密围绕社会发展形势、学校中心工作、学生成长需求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彰显师大精神,展示学子形象,对事迹参与者和受众具有思想引领和道德示范作用。
(二)事迹突出。主要是指在理论武装,思想教育;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文明创建,美化校园;热心公益,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共促成长;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服务群众,扶贫助困;志愿服务,助人为乐;弘扬正气,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能打动人、鼓舞人、影响人、引领人。
(三)影响广泛。事迹持续时间长、实际效果好,在校园内、师生中得到充分肯定,在社会上、群众中引起广泛反响,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为学生成人成才成功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评奖名额:学校每次评选“十佳事迹”10项。
第三章 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 评选机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评选步骤
(一)事迹申报: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学生班级根据学校评选工作安排,认真总结凝练先进事迹,统一填写申报材料。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在组织本单位先进事迹评选的基础上,每次推荐1-2项上报学校。
(三)学校评审:学校在预评审后确定正式参评事迹,并组织网络展示和现场汇报,通过网评、学院互评、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事迹。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感动师大”校园精神文明十佳事迹申报表(附件1)
(二)网评事迹简介500字以内,主要事迹概述2000字以内,要求图文并茂、内容简洁、层次清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根据评定结果,学校发文授予“感动师大”校园精神文明十佳事迹荣誉称号,在学校年度学生表彰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3000元。
第十条 学校将“十佳事迹”材料汇编成册,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宣传,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感动师大”校园精神文明十佳事迹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