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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梁燕 预审:黄彦锴 时间:2012-08-19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领文明风尚,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活动的育人作用,推动我校学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组织青年大学生积极投身高水平校园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个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广泛普及志愿理念,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着力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着力壮大志愿者队伍,着力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着力建立志愿服务社会化运行模式,推动志愿服务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使更多的学生成为志愿者,使更多的青年志愿者成为雷锋精神的传承者,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实践者,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育人功能。

第三条  我校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支持鼓励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号召和提倡学生积极参与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坚持适宜适量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讲求实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发展目标是,通过规范青年志愿者管理工作,实现对青年志愿者的有效管理,促进青年志愿者各方面能力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层次,推进完善志愿服务活动的全员化、社会化、项目化、基地化和品牌化的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校青志委),校团委书记任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校青志委在校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院青志委),学院分管领导担任主任,院团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担任委员。院团委在校、院青志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志愿者工作,并指导班级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班级成立青年志愿者工作小组,团支书担任组长,成员由团支委和班委会成员组成。班级志愿者小组在院团委和辅导员指导下,具体负责班级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可以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四周岁;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纪守法;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和证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志予以注册,并发给志愿者证书。具体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教育培训;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残;

(三)抢险救灾;

(四)爱心助学;

(五)环境保护;

(六)社区与农村公益事业;

(七)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并携带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  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是学校青年志愿者的统一组织,各学院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志愿者分会和志愿服务类社团,其成员集体加入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全员化目标,统一开展全校志愿者注册工作,积极扩大我校青年志愿者参与面,建立我校志愿者网络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按照社会化方式,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与校外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具有广涉及面、深远影响、坚持时间长的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项目化模式,我校青年志愿者可以组建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在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的活动项目申请通过后,面向全校注册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发布或征集临时性志愿服务活动项目信息,各学院和班级组织志愿者申报参与项目。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组织考评督导,并对其中的优秀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按照基地化要求,参照《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志愿服务实际,建设一批志愿者服务基地。志愿者服务基地分为校院两级,学校统一设计基地牌匾式样。

第十九条  按照品牌化战略,坚持将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的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坚持时间长的活动项目予以命名,打造出一批志愿者服务活动精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校、院要按要求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活动认证,活动保障等进行指导支持,严格考核标准,努力构建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教师切实指导、体系科学合理的志愿者组织管理和评价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实施青年志愿者注册工作,每年统一面向全校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同时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校院青志委和各级志愿者组织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安全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申请流程依照其活动性质主要分为两类:

()纳入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临时性志愿服务活动;

第一类志愿服务活动依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方案》和《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条例》其中的相应规定执行,第二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按以下程序申请报批:

(一)院内志愿服务活动由院青志委审批,同时报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二)面向全校志愿者组织的活动,须提交《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方案》,经学院青志委审核后,报校青志委批准后,校“红烛”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校青志委依据有关办法,对表现突出的注册志愿者授予安徽师范大学“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同时积极申报中国青年志愿服务相关奖励。具体评选和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校青志委。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