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5
年10月22日
安徽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级科研项目规范管理,促进我校高水平大学科学研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培育项目和专项项目。培育项目包括校科研培育基金项目(含人才培育、项目培育和学术著作培育)、创新基金项目等;专项项目包括校出版基金项目、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教代会工会工作理论研究计划项目、校史研究专项课题、学生工作校本课题、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培育计划、校园文化研究专项课题等。各类校级科研项目根据学校每年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三条 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结合自身不同目标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均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申报相应的校级科研项目。学校每年10-11月份集中组织下一年度的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五条 除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外,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校级科研项目中的一项。青年人才培育基金项目、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负责人只能获得一次立项资助。
第六条 除学术著作培育基金项目、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外,有在研校级科研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得以已获立项、结项完成的相同或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通知面向全校发布,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须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推荐,项目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牵头组织,或科研处协同相关项目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须在校内公示。
第三章 实施与结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或相关项目牵头部门批准。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科研处或相关项目牵头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第一署名单位须标注为“安徽师范大学”,成果资助项目来源中文须标注为“安徽师范大学××项目资助”,英文须标注为“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Foundation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条 项目结项条件按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项审批书,申请结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办理结项手续的,按“结项”处理。
第十二条 若经延长研究期限后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学校收回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在实施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项”,追回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有撤项记录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书、立项公告、研究成果、成果获奖、项目变更和结项纸质及电子材料等需按科研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报送科研处备案,统一纳入学校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资助,由科研处统一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具体项目经费资助额度由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或在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中发布。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自立项后的下一年度开始实施,按实际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使用和报销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实施费。包括:原辅材料费、能源动力费、检测费、试验外协费、查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培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版面费、文印费、临时工劳务费等。其中,不得开支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劳务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费、设施维修费、办公用品费等。
(三)学术交流经费。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符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需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要求进行。根据学校财政经费“零基”预算要求,项目经费按立项年度划拨建卡。当年划拨的项目经费必须当年全部使用完毕。当年划拨已结项的项目结余经费和当年划拨未结项的项目剩余经费,均将在当年学校财政经费决算时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研究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未达到结项要求的,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明显不合理、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培育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师范大学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管理办法
5.安徽师范大学教代会工会工作理论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安徽师范大学校史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7.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工作校本课题管理办法
8.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9.安徽师范大学校园文化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10.安徽师范大学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校园文化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docx